您好!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适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成都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计算当年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公布后,一般在每年6月至7月调整,调整时可补缴当年调整前月份的差额。如您仍有疑问,请致电028-86745567 86746567 86747567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