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的有关规定,“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因此公积金贷款首付成数不得低于30%。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有关规定,“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因此您能否在川内其他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须咨询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有疑问,请致电028-86789058详细咨询。